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14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上字第914號
- 上訴人
- 德商馬克專利公司
- 代表人
- Wolfgang Losert、Sabine Schoen
- 訴訟代理人
- 張哲倫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呂書瑋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文亭 專利師
- 被上訴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
- 參加人
- 日商JNC株式会社
- 代表人
- 山田敬三
- 訴訟代理人
- 范瑞華 律師
呂紹凡 律師
謝祥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張子威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9年度上字第914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09年度上字第914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張子威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1年1月20日智院駿111技協1字第1110000369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