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聲字第5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聲字第52號
- 聲請人
- 饒秀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間陳情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之法院,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亦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陳情事件,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07年9月11日以107年度訴字第220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確定,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因該錄音、錄影及保存該錄音、錄影內容之法院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且核無上開注意事項第3點但書規定,須由本院裁定之必要,爰依職權將本件聲請以裁定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