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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聲字第52號

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鄭小康林文舟帥嘉寶林玫君劉介中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聲字第52號

聲請人
饒秀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間陳情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之法院,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亦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陳情事件,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07年9月11日以107年度訴字第220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確定,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因該錄音、錄影及保存該錄音、錄影內容之法院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且核無上開注意事項第3點但書規定,須由本院裁定之必要,爰依職權將本件聲請以裁定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劉 介 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聲字第52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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