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上字第27號
- 上訴人
- 樂福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錢正治
- 訴訟代理人
- 呂紹凡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祥揚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佳慶 律師
- 被上訴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
- 參加人
- 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錦龍(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朱浩筠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0年度上字第27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0年度上字第27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朱浩筠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2年1月11日智院駿112技協1字第1120000118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