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7號

發明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帥嘉寶鄭小康林玫君李玉卿洪慕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上字第27號

上訴人
樂福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錢正治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佳慶 律師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
參加人
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錦龍(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朱浩筠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0年度上字第27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0年度上字第27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朱浩筠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2年1月11日智院駿112技協1字第1120000118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洪 慕 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