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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42號

發明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帥嘉寶林玫君李玉卿鍾啟煒洪慕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上字第642號
上 訴 人
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張豐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上 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廖承威
被 上訴 人
高鈺鳳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黃昱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吳韶淳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0年度上字第642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0年度上字第642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吳韶淳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2年5月12日智院駿112技協10字第1120001557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鍾 啟 煒

法官 洪 慕 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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