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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70號

發明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帥嘉寶林玫君李玉卿鍾啟煒洪慕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上字第670號

上訴人
基利科學股份有限公司(GILEAD SCIENCES, INC.)
代表人
Mary J. Edwards, Sr.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湯舒涵 律師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廖承威
參加人
貽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施教民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 律師

蘇怡佳 律師

陳豫宛 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吳韶淳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0年度上字第670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0年度上字第670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吳韶淳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2年4月10日智院駿112技協8字第1120001127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鍾 啟 煒

法官 洪 慕 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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