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34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上字第134號
- 上訴人
- 李育叡
- 訴訟代理人
- 陳又新 律師
- 上訴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
- 被上訴人
- 陳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朱浩筠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34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34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朱浩筠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1年6月20日智院駿111技協9字第1110002315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