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6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上字第366號
- 上訴人
- 吳樹木
- 訴訟代理人
- 林殷世 律師
- 上訴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
- 被上訴人
- 雙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羅平
- 訴訟代理人
- 朱世仁 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劉正旭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1年度上字第366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1年度上字第366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劉正旭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1年9月29日智院駿111技協15字第1110003599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