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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91號

發明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胡方新蕭惠芳曹瑞卿梁哲瑋林惠瑜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上字第491號

上訴人
日商DIC股份有限公司(DIC Corporation)
代表人
豬野薰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彭國洋 律師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
參加人
默克專利有限公司(Merck Patent GmbH)
代表人
莎賓蕭恩(Sabine Schoen)

凱瑟琳柯納(Kathrin Körner)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施雅儀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1年度上字第491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1年度上字第491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施雅儀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2年1月18日智院駿112技協3字第1120000221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 方 新

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梁 哲 瑋

法 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91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發明專利舉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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