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9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上字第491號
- 上訴人
- 日商DIC股份有限公司(DIC Corporation)
- 代表人
- 豬野薰
- 訴訟代理人
- 李世章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念懷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彭國洋 律師
- 被上訴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
- 參加人
- 默克專利有限公司(Merck Patent GmbH)
- 代表人
- 莎賓蕭恩(Sabine Schoen)
凱瑟琳柯納(Kathrin Körner)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施雅儀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1年度上字第491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1年度上字第491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施雅儀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2年1月18日智院駿112技協3字第1120000221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