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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78號

發明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蕭惠芳侯志融梁哲瑋李君豪林惠瑜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上字第178號

上訴人
蔡人舉
訴訟代理人
張靜 律師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廖承威
參加人
宋立遠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江柏漢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2年度上字第178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敘明該案件之種類及所需相關專業知識或技術,並檢附相關卷證資料影本,洽請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並將裁定正本函送智慧財產法院存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1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上字第178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江柏漢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2年11月23日智院駿112技協21字第1120003891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侯 志 融

法官 梁 哲 瑋

               法官 李 君 豪

法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78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發明專利舉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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