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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291號

發明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陳國成簡慧娟高愈杰林麗真蔡如琪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上字第291號

上訴人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周耕宇
訴訟代理人
洪振盛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哲誠 律師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廖承威
參加人
陳德利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王樂民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2年度上字第291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1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上字第291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王樂民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3年12月12日智院駿113技協6字第1130004063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林 麗 真

               法官 蔡 如 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291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發明專利舉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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