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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二五號

稅捐稽徵法行政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陳石獅林家惠彭鳳至高啟燦黃合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年度裁字第二五號

原告
豪旭實業有限公司
原告
豪昇有限公司
共同代表人
丙○○
被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稅捐稽徵法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府

訴字第八八○九一九六五○一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新行政訴訟法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並訂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規定,新法施行後,不服再訴願決定之再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法定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準此,於新法施行後,當事人不服訴願或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者,須向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為之。本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訴字第八八○九一九六五○一號訴願決定,竟逕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 官陳 石 獅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陳 佩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法 官   林 家 惠

                     法 官   彭 鳳 至

                     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黃 合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二五號於民國 90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稅捐稽徵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