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正字第00009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正字第00009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王如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育玲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北縣永和市戶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吳金印
上列當事人間因戶政事件,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本院95年度判字第370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中關於當事人之記載,將被上訴人代表人書為「陳永成」者,更正為「吳金印」。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被上訴人原代表人陳永成,於民國94年4月1日退休,由吳金印於94年11月18日繼任,並於本院判決後之95年4月11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業據提出臺北縣政府94年11月17日北府民戶字第0940800262號函及被上訴人94年11月21日北縣永戶字第09400006730號函影本各乙份為證,核無不合,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