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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正字第00001號

祭祀公業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趙永康鄭淑貞侯東昇黃淑玲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正字第00001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臺中縣新社鄉公所
代表人
乙○○
參加人
丙○○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祭祀公業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所為裁定(94年度裁字第480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案由欄記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620號判決」,應更正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620號判決」。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趙 永 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侯 東 昇

法 官 黃 淑 玲

法 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正字第00001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祭祀公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