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正字第0000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正字第00007號
- 上訴人
- 福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張盛和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本院判決(95年度判字第358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中關於當事人之記載,將上訴人書為「福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者,更正為「福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 永 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