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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正字第00009號

戶政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廖政雄林清祥鍾耀光姜仁脩胡國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正字第00009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如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育玲律師
被上訴人
臺北縣永和市戶政事務所
代表人
吳金印

上列當事人間因戶政事件,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本院95年度判字第370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中關於當事人之記載,將被上訴人代表人書為「陳永成」者,更正為「吳金印」。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被上訴人原代表人陳永成,於民國94年4月1日退休,由吳金印於94年11月18日繼任,並於本院判決後之95年4月11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業據提出臺北縣政府94年11月17日北府民戶字第0940800262號函及被上訴人94年11月21日北縣永戶字第09400006730號函影本各乙份為證,核無不合,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胡 國 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正字第00009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戶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