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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正字第4號

回饋金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吳明鴻林茂權侯東昇劉介中黃秋鴻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正字第4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饋金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99年度裁字第499號裁定,有應行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當事人欄,「陳垚祥 律師」誤列為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應更正列為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黃 秋 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正字第4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回饋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