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正字第4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正字第4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垚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饋金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99年度裁字第499號裁定,有應行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當事人欄,「陳垚祥 律師」誤列為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應更正列為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正字第4號
上列當事人間回饋金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99年度裁字第499號裁定,有應行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裁定中關於當事人欄,「陳垚祥 律師」誤列為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應更正列為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