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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181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黃秋鴻陳金圍陳心弘

再審原告
黃秀美
訴訟代理人
陳東良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千惠 律師
再審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吳自心(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再審被告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再審被告代表人吳自心承受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且為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準用之。

二、本案再審被告代表人變更,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亦有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前段足參。再審被告新任代表人吳自心於101 年8 月27日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依法自當准許如主文所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審 判 長 法 官  黃秋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181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