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更一字第14號
- 原告
- 林秀穗
- 被告
- 國立故宮博物院
- 代表人
- 周功鑫(院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邱鈺婷
沈美蘭
陳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俸給事件,中華民國101 年5 月1 日本院100 年度簡更一字第1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暨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96年6月30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95年6 月3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