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00號
- 原告
- 施珠
- 訴訟代理人
- 呂丹琪 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 代表人
- 張廖萬益
上列當事人間違章建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張廖萬益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6條規定:「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訟法院,由法院送達他造。」第177 條第3 項規定:「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被告的代表人原為馮兆麟,於101 年3 月12日變更為張廖萬益。茲因本件訴訟程序經本院101 年7 月3 日送達裁判後當然停止。被告代表人張廖萬益於101 年8 月17日(本院收文日期)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