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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25號

眷舍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徐瑞晃陳姿岑鍾啟煒

原告
姚何素英
原告
姚國樑
原告
姚國蓓
原告
兼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姚國棟
被告
國防部
代表人
高華柱(部長)
訴訟代理人
張靈秀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鄭凱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眷舍事件,中華民國101 年5 月31日本院100 年度訴更一字第225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所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第一審及發回前上訴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陳姿岑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建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25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眷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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