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黃秋鴻、蔡紹良、畢乃俊
- 當事人統振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55號原 告 統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敦仁(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 律師 複代理人 張憲瑋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陳金鑑(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鄧蓓蒂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101 年1 月31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01655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裁判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00 」年,應更正為「101」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 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件100 年度訴字第1655號判決中,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裁判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00 」年,應為顯然之誤寫。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蔡紹良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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