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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74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黃秋鴻

上訴人
浩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有祥(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5 月29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0177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

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合計新臺幣6,

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

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74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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