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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58號

分割登記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4 日

抗告人
蔣祖屏

 林守芳

 賴淑真

 林本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間分割登記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9 月30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00958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裁判費除法律

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

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抗告。行政訴訟法第

98條之4 及第1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

,應徵收裁判費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

100 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審判長 黃秋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58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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