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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55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黃秋鴻蔡紹良畢乃俊

原告
統振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敦仁(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 律師
複代理人
張憲瑋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陳金鑑(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鄧蓓蒂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101 年1 月31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01655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裁判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00 」

年,應更正為「101」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件100 年度訴字第1655號判決中,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裁判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00 」年,應為顯然之誤寫。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蔡紹良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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