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55號
- 原告
- 統振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敦仁(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林瑞彬 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憲瑋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宏 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陳金鑑(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鄧蓓蒂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101 年1 月31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01655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裁判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00 」
年,應更正為「101」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件100 年度訴字第1655號判決中,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裁判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00 」年,應為顯然之誤寫。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