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80號
- 原告
- 大業興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宗松(董事)
- 訴訟代理人
- 朱子慶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鈞傑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曹秋燕 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何瑞芳(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被告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被告代表人何瑞芳承受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且為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準用之。
二、本案於民國101 年12月6 日辯論終結,於同年12月27日宣判,宣判後(102 年1 月1 日)被告代表人變更為何瑞芳,即屬原代表人代理權消滅之情形,在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亦有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前段足參;本件被告之代表人變更後,新任代表人何瑞芳於102 年2 月4 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自當准許如主文所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