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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12號

建物登記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黃秋鴻

上訴人
王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間建物登記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9 月1 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00612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

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合計新臺幣6,

000 元。上訴人於100 年10月4 日僅繳納裁判費3,000 元,有繳

款收據附卷可稽,尚餘裁判費3,000 元,未據其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12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建物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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