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40號
- 原告
- 張坤和
- 被告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代表人
- 黃富源(人事長)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 代表人
- 周後傑(代理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復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富源為被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周後傑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又「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行政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亦為行政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代表人原為吳泰成,於本件辯論終結後之101 年3 月28日變更為黃富源,依上揭說明,本院於101 年4 月5 日宣示裁判後,仍須由被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現任代表人黃富源聲明承受訴訟。茲被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現任代表人黃富源於101 年4 月12日依法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原代表人即局長張佩智亦於101 年4 月10日退休,現由副局長周後傑代理,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周後傑承受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審 判 長 法 官 胡方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