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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63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黃秋鴻林惠瑜陳心弘

上訴人
金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財源(清算人)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李慶華(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被上訴人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被上訴人代表人李慶華承受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且為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準用之。

二、本案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1 年3 月8 日宣判,未送達判決前,次日(101 年3 月9 日)被上訴人代表人變更為李慶華,即屬原代表人代理權消滅之情形,在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亦有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前段足參。本件被上訴人之代表人變更後,新任代表人李慶華於101 年6 月22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自當准許如主文所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審 判 長 法 官  黃秋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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