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63號
- 上訴人
- 金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財源(清算人)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李慶華(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被上訴人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被上訴人代表人李慶華承受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且為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準用之。
二、本案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1 年3 月8 日宣判,未送達判決前,次日(101 年3 月9 日)被上訴人代表人變更為李慶華,即屬原代表人代理權消滅之情形,在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亦有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前段足參。本件被上訴人之代表人變更後,新任代表人李慶華於101 年6 月22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自當准許如主文所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審 判 長 法 官 黃秋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