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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09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黃秋鴻蔡紹良畢乃俊

上訴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李慶華(局長)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潤乙企業有限公司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7 月24日本院100 年度訴更一字第00209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

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合計新臺幣6,

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

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蔡紹良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09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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