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25號
- 原告
- 姚何素英
- 原告
- 姚國樑
- 原告
- 姚國蓓
- 原告
- 兼上三人共同
- 送達代收人
- 姚國棟
- 被告
- 國防部
- 代表人
- 高華柱(部長)
- 訴訟代理人
- 張靈秀
- 訴訟代理人
- 徐克銘 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鄭凱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眷舍事件,中華民國101 年5 月31日本院100 年度訴更一字第225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所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第一審及發回前上訴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