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605號
- 原告
- 陳麗貞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李慶華(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本法稱修正行政訴訟法者,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後,公布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稱舊法者,指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之行政訴訟法。」、「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 條及第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國100 年12月26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000032864號函定修正行政訴訟法自101 年9 月6 日施行。準此,於101 年9 月6 日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件綜合所得稅事件,於101 年9 月4 日繫屬於本院,嗣行政訴訟法三級二審新制於101 年9 月6 日施行,因本件尚未終結,依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