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0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慰親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間有關撤職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2 月20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807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訴字第1807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間有關撤職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2 月20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807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