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83號
102年3月28日辯論終結
- 原告
- 孫文賢
- 原告
- 黃天生
- 原告
- 蔡水泉
- 原告
- 何明傳
- 原告
- 李雄諦
- 被告
-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 代表人
- 李翔宙(司令)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邵智君
- 訴訟代理人
- 林忠海
- 訴訟代理人
- 蘇曉虹
- 被告
- 國防部
- 代表人
- 高華柱(部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王治中
上列當事人間退伍金事件,中華民國102 年4 月18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883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據上論結欄所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為無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應更正為「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