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99號
- 原告
- 佛光山寶塔寺
- 代表人
- 唐佛道
- 訴訟代理人
- 巫宗翰 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三川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 代表人
- 廖蘇龍(處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吳泰焜
- 複代理人
- 曾世強
上列當事人間申租公有土地事件,中華民國101 年8 月14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99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合議庭法官欄中所載法官「畢乃俊」,應更正為「陳心弘」,特此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499 號判決正本關於合議庭法官欄之記載,陪席法官原記載「畢乃俊」,係為誤載,應更正為「陳心弘」,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