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29號
- 原告
- 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龔邦泰(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林瑞彬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宏 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吳自心(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劉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101 年11月6 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29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合議庭法官欄所載「許麗華」,應更正為「楊得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82 號判決正本關於合議庭法官欄之記載,陪席法官原記載「許麗華」,係為誤載,應更正為「楊得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