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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
    王立杰楊得君陳鴻斌

  • 當事人
    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30號原 告 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龔邦泰(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 律師 陳建宏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自心(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101 年11月6 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30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合議庭法官欄所載「許麗華」,應更正為「楊得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530 號判決正本關於合議庭法官欄之記載,陪席法官原記載「許麗華」,係為誤載,應更正為「楊得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陳 鴻 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林 俞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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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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