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92號
- 上訴人
- 曲季圭
- 上訴人
- 巴信誠
- 上訴人
- 隋錫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世宗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間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8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692 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提出已委任律師之委任狀,復未依同法第98條第2 項前段及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 元。茲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