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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92號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徐瑞晃陳姿岑鍾啟煒

上訴人
曲季圭
上訴人
巴信誠
上訴人
隋錫廉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間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8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692 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提出已委任律師之委任狀,復未依同法第98條第2 項前段及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 元。茲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陳姿岑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建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92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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