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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89號

有線廣播電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闕銘富張國勳林育如

原告
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騰芳(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邱琦瑛律師
被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表人
石世豪(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謝明謙

  王柳霖

上列當事人間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本法稱修正行政訴訟法者,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後,公布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稱舊法者,指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之行政訴訟法。」、「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條及第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100年12月26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000032864號函定修正行政訴訟法自101年9月6日施行。準此,於101年9月6日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件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於101年3月9日(本院總收文日戳)繫屬於本院,嗣行政訴訟法三級二審新制於101年9月6日施行,因本件尚未終結,依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林 育 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89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有線廣播電視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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