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88號
- 原告
- 陳品均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 代表人
- 張璠(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年1月30日繫屬於本院,於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