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44號
- 上訴人
- 陳永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間地上權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1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04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訴字第1044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間地上權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1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04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