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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83號

退伍金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黃本仁蘇嫊娟林妙黛

102年3月28日辯論終結

原告
孫文賢
原告
黃天生
原告
蔡水泉
原告
何明傳
原告
李雄諦
被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代表人
李翔宙(司令)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邵智君
訴訟代理人
林忠海
訴訟代理人
蘇曉虹
被告
國防部
代表人
高華柱(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治中

上列當事人間退伍金事件,中華民國102 年4 月18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883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據上論結欄所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為無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應更正為「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林 妙 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83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退伍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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