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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41號

人民團體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徐瑞晃鍾啟煒侯志融

上訴人
王春雪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有關人民團體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7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94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規定,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上訴人未予委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41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人民團體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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