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姚連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50號聲 請 人 即 參加 人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姚連地 原告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中華民國103 年4 月24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050號判決正本(已上訴),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概要㈡第3 行關於參加人「亞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均應更正為「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劉 育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