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50號
- 聲請人
- 即參加人
-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姚連地
原告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間環境影響
評估法事件,中華民國103 年4 月24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050
號判決正本(已上訴),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概要㈡第3 行關於參加人「亞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均應更正為「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