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9號

有線廣播電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洪遠亮李維心程怡怡

原告
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暉鑒(董事長)
被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表人
石世豪(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有限廣播電視法事件,被告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被告代表人石世豪承受本件訴訟,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且為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準用之。

二、本案於民國101 年7 月26日辯論終結,於同年8 月9 日宣判,宣判前(101 年8 月1 日)被告代表人變更為石世豪,即屬原代表人代理權消滅之情形,在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但參酌行政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本院仍得宣示之)。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之代表人變更後,新任代表人石世豪於101 年8 月1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自當准許如主文所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 遠 亮

    法 官 李 維 心

     法 官 程 怡 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9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有線廣播電視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