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有線廣播電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蘇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8號上 訴 人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即 被 告 代 表 人 蘇蘅(主任委員)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3 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00398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上訴人並未於上訴狀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代表人如有變更,並請依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規定聲明承受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陳 又 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