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8號

有線廣播電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王立杰

上訴人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即被告
代表人
蘇蘅(主任委員)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3 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00398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上訴人並未於上訴狀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代表人如有變更,並請依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規定聲明承受訴訟,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8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有線廣播電視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