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有線廣播電視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
    黃秋鴻林惠瑜陳心弘
  • 法定代理人
    郭朝男、石世豪

  • 原告
    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28號原 告 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朝男(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吳孟勳 律師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石世豪(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有限廣播電視法事件,被上訴人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被告代表人石世豪承受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且為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準用之。 二、本案於民國101 年7 月19日辯論終結,於同年8 月2 日宣判,宣判前一日(101 年8 月1 日)被告代表人變更為石世豪,即屬原代表人代理權消滅之情形,在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但參酌行政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本院仍得宣示之)。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亦有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前段足參。本件被上訴人之代表人變更後,新任代表人石世豪於101 年8 月10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自當准許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鄭聚恩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