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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99號

申租公有土地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王立杰許麗華陳鴻斌

原告
佛光山寶塔寺
代表人
唐佛道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
複代理人
鄭三川 律師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代表人
廖蘇龍(處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泰焜
複代理人
曾世強

上列當事人間申租公有土地事件,中華民國101 年8 月14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99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合議庭法官欄中所載法官「畢乃俊」,應更正為「陳心弘」,特此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499 號判決正本關於合議庭法官欄之記載,陪席法官原記載「畢乃俊」,係為誤載,應更正為「陳心弘」,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許 麗 華

法 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99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申租公有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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