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2號 原 告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明忠(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卓隆燁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自心(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鄭錦凰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5 月8 日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前開判決書第53頁理由欄(二)2第3 行、第55頁最後1 行「殖利率」之記載均更正為「市場利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所準用。 二、查本件本院民國101 年5 月8 日判決第53頁理由欄(二)2第3 行、及第55頁最後1 行有關「殖利率」之記載,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市場利率」,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蔡紹良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