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2號
- 原告
-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明忠(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卓隆燁 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吳自心(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鄭錦凰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5 月8 日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前開判決書第53頁理由欄(二)2第3 行、第55頁最後1 行「殖利率」之記載均更正為「市場利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所準用。
二、查本件本院民國101 年5 月8 日判決第53頁理由欄(二)2第3 行、及第55頁最後1 行有關「殖利率」之記載,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市場利率」,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