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29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王立杰楊得君陳鴻斌

原告
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龔邦泰(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吳自心(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101 年11月6 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29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合議庭法官欄所載「許麗華」,應更正為「楊得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82 號判決正本關於合議庭法官欄之記載,陪席法官原記載「許麗華」,係為誤載,應更正為「楊得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29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